茌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茌征公告(2018)6号
为提供茌平县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茌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茌平县洪官屯镇大辛村。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茌平县洪官屯镇大辛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茌平县振兴街道田庄村。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茌平县振兴街道田庄村。
用途:特殊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聊城市(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茌平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委托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茌平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5日由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如征地中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茌平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委托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茌平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征地管理科 ;联系电话:0635-4211857。
茌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