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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2

第一条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普查验收),保证普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验收主体为各级地名普查办。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验收工作,地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核查工作,县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自查工作。

第三条 普查验收坚持全面、规范、准确、客观原则。以地名普查工作规程为依据,以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为基准,以分值表得分情况为主要验收指标。

    第四条 全国各地各级普查验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开始,至2017630前完成。

    各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2017331之前组织完成本省份普查自查、核查、验收及上报审核工作。

第五条 普查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

1.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4.培训方案、教材或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5.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材料。

 6.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7.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8.普查工作图。

 9.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相关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12.普查办自查(或者核查、验收)报告。

 13.质量评价报告、监理报告及相关材料。

 14.质量评价体系分值表。

 15.跨界自然地理实体普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16.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相关材料。

 17.宣传工作相关材料。

18.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

 1.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

 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7.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8.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录、图、表。

9.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六条 普查验收标准:各项工作开展规范,相关材料齐全完整,成果质量符合要求。

(一)各项普查成果内容完整准确。

(二)图、表、数据库上的名称、位置与实地一致。

(三)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填写齐全、准确,文字简练、精准。

(四)地名标准化处理合乎规范,没有遗漏。

(五)地名成果图用字规范、标注清晰,位置和图式符号准确,标注内容准确完整。

(六)地名标志设置位置正确,书写规范,内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地名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考证详实、准确,资料来源明晰、可靠。

(八)地名的专用字、专读音的来源及缘由考证详实、准确。

(九)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十)调查的项目、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填写等内容完备无缺。

(十一)普查成果数据录入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其中属性库和图形库实现逐一匹配,建立了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

(十二)多媒体数据类型齐全、项目完整,能准确、清晰地记载和反映地名信息及普查工作重要过程。

(十三)开展了普查宣传、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工作。

(十四)制定了成果转化、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普查过程中无保密安全事故发生,相关资金与设备设施有保障。

(十五)实施了质量管理、评价、监理工作,有完整的质量评价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十六)建有完善的地名信息更新维护机制。

    第七条 普查验收合格的量化指标为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中的组织管理、地名调查、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数据库建设、成果表、检查验收等七项内容,普查档案项不计入此次验收指标。每项满分为100分,根据评分要求和依据,按照评分项目确定的百分比折算分值,各项验收合格标准如下:

(一)组织管理90分以上。

(二)地名调查90分以上。

(三)地名标准化90分以上。

(四)地名标志90分以上。

(五)数据库建设95分以上。

(六)成果表100分。

(七)检查验收90分以上。

县(市、区)由省级政区直接管辖的,地级分值视为满分。

第八条 普查验收自下而上申请报验,逐级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修正。

县级地名普查办按照验收内容和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地级(或上一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

    地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核查,并按不低于30%的县级政区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地级辖区内少于5个县级政区的,应全部进行现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县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整改后,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形成核查报告,上报省级地名普查办进行验收。

省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验收,并按不低于20%的县级政区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地级及县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整改后,以县级政区为单位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审核及抽查复验。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普查验收工作,确保验收质量和效率,加快验收进度。

第九条 省级地名普查办原则上应整体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提报审核申请。确需分期分批提报的,每批次应不少于本省份县级政区总数25%。审核申请材料包括成果数据、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报验单(见附件2)、省级质量评价报告(含分值表)、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含县级、地级地名普查办对检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对省级地名普查办上报验收的普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并按不低于全国县级政区总数1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复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退回省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全面整改。省级地名普查办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成果依程序重新提报申请,并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3)。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抽查复验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向省级地名普查办出具本省地名普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全面审核及现场抽查复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审核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利用质量管理和验收系统对省级地名普查办报送的县级政区普查成果数据进行全面审核。

普查成果由省级地名普查办按照有关要求处理后,分批次导入质量管理和验收系统。

(二)抽查复验

1.听取省级地名普查办工作完成情况以及自检、核查、验收情况工作汇报。

2.听取监理和质量评价代表意见。

3.全面审核普查实施情况。

4.分项审验普查成果,核验质量评价分值表。

5.实地验证地名信息。

6.综合评议,提出抽查复验意见。

第十二条 各省份地名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各省级地名普查办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成果数据汇总上报和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明纪律,严格标准,确保验收扎实有序进行。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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