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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3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市政府下发的《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通知》(聊政字201485),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

(二)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71日开始,到20186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1231日。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47月至12月,完成全县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1月至201612月,完成地名普查和成果验收准备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具体实施计划报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验收与成果转化阶段。20171月至20186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以及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茌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政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发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全县统一的计划方案、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宣传,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列入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任务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地名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共同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筹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统筹做好人员、装备、经费等各项保障工作,为普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严格规程规定。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严守普查工作纪律,不得私自伪造、篡改、发布普查数据。普查工作中所使用的设施、器材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三)落实人员保障。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要按照工作量落实普查工作人员,并确保其普查工作时间、精力到位,同时要确定一名地名普查联络员,负责向县地名普查办提供本单位有关的地名普查资料。县地名普查办要按照工作进程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提高工作效率。普查工作要利用现代办公信息技术、地名信息化建设成果、地名工作档案资料和相关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合和综合利用。要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五)加强宣传工作。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茌平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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