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已公开发布,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以外的12市97县(市、区)。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普查范围内各市、县(市、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完成地名普查和成果验收准备工作。普查范围内各市具体实施计划报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验收与成果转化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以及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三、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制发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计划方案、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宣传,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列入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任务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范围内的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地名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筹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有序推进,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及时成立地名普查领导机构,统筹做好人员、装备、经费等各项保障工作,为普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严格规程规定。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严守普查工作纪律,不得私自伪造、篡改、发布普查数据。普查工作中所使用的设施、器材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对在普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落实保密措施。
(三)提高工作效率。普查工作要利用现代办公信息技术、地名信息化建设成果、地名工作档案资料和相关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合和综合利用。要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备和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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