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79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14〕8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聊城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县所有行政区域范围内,涵盖行政区域和非行政区域等地名相关信息。
(二)普查任务。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原国家地名数据库)和地名普查档案。
(三)具体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省、市、县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个别地区存在的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以及使用洋地名、怪地名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齐全完备的地名标识和导向服务设施。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落实省、市地名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实完善地名工作档案和地名普查档案资料,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我县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一)工作准备(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广泛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准备。
2、成立机构。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成立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成立茌平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3、制定方案。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根据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4、人员培训。县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普查员培训工作。
5、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二)实地踏勘(2015年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
l、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情况的知情人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对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完整准确。
2、普查员实地开展地名数据外业勘测,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做好地图校对标注工作。
(三)地名标准化处理与地名设标(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
1、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2、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设置地名标志。
(四)录入建库(2016年5月1日—2016年10月31日)。
l、地名普查办负责对各部门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并整理汇总。
2、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标准化处理。
(五)成果制作(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六)自查上报(2017年4月1日—2017年11月30日)。
1、全县地名普查验收由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由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先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改进,并于2017年4月1日报县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县普查办于2017年9月1日前上报市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2017年11月30日前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
2、省、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按工作规程要求,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七)成果利用与表彰(2017年12月1日—2018年6月30日)。
l、编纂出版本级行政区域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2、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
3、总结表彰,对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成立茌平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本次地名普查由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负责。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名普查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文件,组织部署全县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县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是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起草相关文件;二是负责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成员单位的协调;四是负责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和论证;五是负责地名普查成果的统计、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六是负责建立完善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和编制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等;七是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要按照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抽调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严格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推进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
(二)强化协调配合。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精通本部门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相关地名资料的提供和信息审核确认工作。民政局作为地名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定期组织普查工作负责同志和业务骨干进行座谈,交流地名普查进展情况,讨论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推进工作落实。财政局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将地名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三)建立工作机制,提高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健全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工作指导机制和成果数据保密机制,规范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做好工作部署,研究分析、协调处理普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和数据审核岗位责任制,落实数据审核“一支笔”,要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和纽带作用,统筹做好协调工作,实现信息共享。认真落实保密措施,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四)营造良好氛围。地名普查办制定好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普查与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海报、标语、公益广告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