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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2-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全面调查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普查地名类别主要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地名管理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个别地区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以及使用洋地名、怪地名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齐全完备的地名标识和导向服务设施。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落实地名档案管理规定,充实完善地名工作档案和地名普查档案资料,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市、县(市、区)。

    三、组织实施

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由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地名普查办)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 市(XX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XX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有关要求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组织部署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三)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普查地区工作机构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全省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督导和成果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与现势性(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71日开始,到20186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1231日。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4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51月至201612月,完成地名普查内、外业工作和成果验收准备工作。普查范围内各市具体实施计划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验收与成果转化阶段。20171月至20186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以及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和总结表彰。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市、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培训人员。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市、县(市、区)地名普查骨干的培训工作,市、县(市、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地名普查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记载地名名称由来、含义、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属性信息的文献和其它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采集地名和地名标志影像资料,同时将地名的变化情况标记到普查工作草图上。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对非标准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现实需要,设置缺失的地名标志,更换损毁的或非标准的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属性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草图,标绘普查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同时完成界线界桩信息的更新完善工作。

(八)审定数据。利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打印地名登记表格和分区地名图,完成地名信息、图上标注的准确性、完整性审定;利用系统经纬度测量功能测量地名定位点地理坐标,完成表格登记坐标与图上测量坐标的一致性审定。对审定中发现的错误和遗漏进行纠正。

(九)制作成果。地名普查成果制作主要包括:

1.利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形成地名普查成果,制作地名普查成果表、图等。

2.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3.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4.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检,根据自检情况改进后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初检;市级地名普查办根据初检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地名普查办设立由相关地名专家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理。

(十一)成果审定。地名普查成果经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以市为单位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完成省级审定后集中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由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十二)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通过审定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立卷归档工作。参与普查的县级(或以上)非行政区划单位应同时将普查成果报辖区所隶属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地名主管部门。

(十三)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根据地名普查成果,省、市、县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四)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地名触摸屏、地名热线电话的查询数据库,组织技术力量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普查工作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工作;加强工作协调,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普查的合力;科学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地名普查有关要求和规定,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会议制度、领导责任制度,健全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工作指导督导机制和成果数据保密机制,规范开展地名普查工作。要做好工作部署,研究分析、协调处理普查中遇到的问题;要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制和数据审核岗位责任制,落实数据审核“一支笔”;要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和纽带作用,统筹做好协调工作,实现信息共享;要强化工作指导督导,发挥好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特长优势,协助解决普查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过加强调度和通报,有效促进工作落实;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有关保密纪律,认真落实保密措施,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要严格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普查军事管理区所辖地名时应当征得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或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并按规定做好军事设施信息的保密工作。

    (三)注重普查实效。各级地名普查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省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统一计划方案,市、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计划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分工,按统一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推进工作;统一任务内容,细化普查地名类别,科学、合理筛选普查对象,规范地名属性数据采集录入、地名图上校绘和地名普查成果制作;统一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质量控制和监理,确保普查成果数据质量。

(四)搞好宣传报道。各地要制定宣传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做好普查与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先进典型,积极创造地名普查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6 9 

                       


附件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省级管理的地名信息采集、登记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省编办负责提供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省域内主体功能区的标准名称、等级(国家级/省级)、类型、地理范围、规划面积、所在地以及相关说明资料。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省域内煤炭企业和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单位等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类型、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教育厅负责提供省域内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民办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名称、所在地,以及省级管理学校的标准名称、地址、举办者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民委(省宗教局)负责提供省域内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协助解决涉及民族事务的问题。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全省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的户籍人口总数。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相关成果,省域内地质公园的标准名称、等级、面积、类型和相关说明资料,负责地名普查用图协调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省域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站)等环保设施名称的统计资料,以及省域内风景名胜区(含国家级和省级)、世界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的标准名称、地址、等级、面积、类型及相关说明资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跨市际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含标准名称、所在县级行政区、地址、类型及相关说明资料)。

省农业厅负责提供省域内国有农垦(农场)单位、农业生态(观光)示范园区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面积及相关说明资料。

省林业厅负责提供省域内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等级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商务厅负责提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名称、地址、级别等相关资料,以及特殊流通行业监督管理的企业单位和境外驻省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的标准名称、地址等相关说明资料

省文化厅负责提供省域内文化设施、艺术表演团体及场馆、群众文化机构、文化市场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的相关单位(设施)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省域内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的医疗机构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等级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环保厅负责提供省域内自然保护区、省控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等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等级、类型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国资委负责提供省管企业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地税局负责提供省域内企业纳税人的标准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等相关登记信息。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提供省域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印刷企业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体育局负责提供省域内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竞技训练(竞赛)场馆(基地)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县级以上政区有关社会、经济、人口、面积等方面的相关统计资料。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省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登记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经营范围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安监局负责提供中央驻鲁和省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尾矿库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旅游局负责提供省域内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等级、面积和相关说明资料以及旅行社(机构)等经营单位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粮食局负责提供省域内粮食流通、仓储、加工单位(设施)的统计资料,以及省级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经营范围和相关说明资料。

济南铁路局负责提供山东省域内铁路运输线路、站点(场)及配套设施(单位)等的统计资料,以及局直属管理的相关单位(设施)的标准名称、类型、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

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省域内航空运输站点(场)及配套设施(单位)等的标准名称、地址、类型、经营范围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文物局负责提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相关文物管理单位(设施)的标准名称、类型、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

省地方史志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方面的文献资料。

省军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提供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名称、地址和相关说明资料。

注:

①“统计资料”以县级政区为统计单位,包括标准名称、地址等。

②“相关说明资料”主要是指该地理实体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和基本情况,其中基本情况着重写明描述该地理实体的有关情况。

③地名信息以电子版Excel文档形式提供,文档表格依次设置标准名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地址、类型/等级、面积/长度、名称由来、历史沿革、基本情况等栏。

 

                               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6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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