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因此,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权限。
特此说明
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