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聊文市字〔2017〕6号
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
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市属开发区宣传办、文化旅游局:
为做好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全面掌握行业运行情况、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根据《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鲁新广发〔2017〕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做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对于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掌握行业运行情况、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年度核验,认真落实“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淘汰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整理汇总发行单位的基本情况,逐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名录库,落实网上书店实名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数据,加强对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为进一步促进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范围和时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音像发行单位继续纳入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应在2017年4月28日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一)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初步核验,并把年检相关材料报市局。
(二)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县局负责本辖区所有网络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并把年检相关材料报市局。
四、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填报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县局务必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填写《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生成回执并打印。发行单位务必持相关回执到负责核验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核验。参与年度核验发行单位的信息要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信息一致。
(四)落实网上书店实名制。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各县局认真核实网上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以及网上书店是否在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存在问题,应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对辖区内全部网上书店(含省直出版物发行单位网上书店)进行实名制统计,填写《网上书店实名制统计表》(附件3)。
(五)各县局总结发行单位2016年全年的经营情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策划图书等情况。对民营书业发展情况,如企业基本情况、数字化转型、未来发展方向等,请单独写一份不少于2000字的汇报材料,并组织填写《2016年度民营书业发展情况调查表》(附件4)。
五、报送材料
(一)《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发行单位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填报并打印)。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网上书店应提供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的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须提供)。
(六)网络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县局、市局、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六、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规定,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网上书店应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网络发行”字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网上书店未在网站从事经营活动页面的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七、有关要求
(一)各县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材料,准确填写数据。各县局要加强数据审核,准确填写《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做到不缺项、不漏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县局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 “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单位,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各县局抽查企业总数不少于6家。
(三)统筹做好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各地要将2017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与统计年报工作统一部署。各发行管理部门要配合综合统计部门督促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四)各地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年度核验所有材料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纸质和电子版)。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
(五)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
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
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
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7.促进实体书店发展的措施和建议等。
其中,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数量、销售规模、特点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有专门表述。
市局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抽查,并按总局、省局要求抽查企业,总数不少于50家。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李立庆
电 话:0635-8902652
邮 箱:11412239@qq.com
附件:
1.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网上书店实名制统计表
4.2016年度民营书业发展情况调查表
5.出版物零售单位登记表
6.电子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统计表
聊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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