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工作,丰富全县金融业态,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章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
第一条 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验收合格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二条 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三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县财政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县财政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再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再补助30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第六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县级地方经济贡献,县财政进行全额补助。
第七条 建立县级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制度。县金融办严格按照上市挂牌标准筛选20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县级后备资源库,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税务、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工商、社保等部门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做好服务,及时为企业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对成功对接资本市场的改制企业给予支持。向上级争取的技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安排给对接资本市场的改制企业。
第九条 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工作考核力度。将乡镇、街道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大督查范围,对新增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加分力度。县财政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对推进我县上市挂牌工作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对多家企业集中挂牌的,可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与中介机构商定中介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 凡符合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县金融办审核,材料齐全的,县金融办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凭企业资金申请和县金融办出具的审核意见,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和单位。
第十二条 被补助对象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涉嫌欺诈、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经相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被补助对象应当将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全额退还。
第二章 促进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扶持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县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本扶持政策所称地方性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机构和场所。
第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在我县的地方经济贡献、本地贷款增量(增幅)、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扶持三农贷款增量(增幅)以及县本级投融资项目贷款发放总额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依照综合评价结果和约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在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中产生的包括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2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在我县新设立的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保险公司支公司,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三章 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扶持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县,企业名称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经营范围核定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资讯业务”或“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资讯服务”等字样,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管理的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按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我县实体经济资金总额的1%给予其奖励,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政府平台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扶持政策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县并经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第十九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2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1亿元(含)至2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自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之日起,满一年支付30%,满两年支付剩余的70%。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投资辖区内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满两年,由融资租赁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程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度的2%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金融创新,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创新设计金融产品、引进重大金融项目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作出重要探索取得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经综合考核评定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推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由县财政出资,以“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的形式吸引各类投融资平台和金融企业,推动组建我县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参股或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以推动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和金融人才集聚。
第二十三条 营造金融发展良好环境。加强金融工作组织领导,通过定期召开金融工作会议、金融工作座谈会、分析会等会议形式分析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听取各金融机构的反映与建议,从而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完善地方准金融行业监管体系,按照指导企业自律、加强行业约束、鼓励中介监督、实施政府管理、坚守法律底线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监管机制。从而为我县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金融办、发改、经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茌平县促进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为入库企业给予支持和帮助,“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重点跟踪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出具持续在我县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的承诺书,如确需迁离本县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补助须全额退还。
第二十六条 本扶持政策中未明确具体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的,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等责任单位另行制定。本政策措施由县金融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股权挂牌等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茌政发〔2012〕90号)与《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股权挂牌等直接融资工作的补充意见》(茌政发〔2013〕90号)停止执行。
附件:
茌平县促进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正林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泽潜 副县长
成 员:王泽利 县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许广坤 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孙良峰 县金融办主任
杨卫东 县发改局局长
潘东强 县人防办主任
王际胜 县经信局局长
付长荣 县科技局局长
张 明 县财政局局长
李学忠 县住建局局长
李一功 县国土局局长
李宝光 县商务局局长
侯振华 县环保局局长
杨光达 县招商局局长
王玉强 县安监局局长
徐淑之 县物价局局长
尹 森 县国税局局长
鞠智军 县地税局局长
徐效旺 县审计局局长
于晓力 县工商局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张宏军 人民银行茌平县支行行长
冯学成 聊城市银监局茌平县监管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孙良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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