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33个
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茌平县委茌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茌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茌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茌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东省茌平县国家税务局
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山东省茌平县地方税务局
茌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茌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
茌平县环境保护局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
茌平县科学技术局
茌平县保密局
茌平县民政局
茌平县司法局
茌平县审计局
茌平县统计局
茌平县物价局
茌平县财政局
茌平县农业局
茌平县水务局
茌平县教育局
茌平县公安局
茌平县商务局
茌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茌平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予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7个
茌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茌平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茌平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茌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茌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茌平县地方史志办公室
山东省茌平县气象局
茌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茌平县中医药管理局
茌平县民族宗教局
茌平县盐务局
茌平县档案局
茌平县水产局
茌平县粮食局
茌平县林业局
茌平县畜牧局
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今后,凡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茌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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