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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拟公布名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11-30

  根据山东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的通知》(鲁府法﹝2016﹞4号文)和《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主体审核公布工作应当把握的几点意见》和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鲁府法发﹝2016﹞4号文件做好我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审核公告工作的通知》(聊府法办字﹝2016﹞9号文),我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将进入公告阶段。现将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拟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定行政机关24个

  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茌平县油区办公室、茌平县应急办公室)

  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茌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茌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茌平县民政局

  茌平县司法局

  茌平县审计局

  茌平县交通运输局(茌平县交通稽查大队)

  茌平县环境保护局(茌平县环境监察大队)

  茌平县林业局

  茌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茌平县物价局

  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茌平县财政局

  茌平县农业局

  茌平县国土资源局

  茌平县水务局

  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省茌平县国家税务局

  茌平县粮食局

  茌平县教育局

  中共茌平县委茌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茌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茌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茌平县中医药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予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11个

  茌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茌平县民族宗教局

  茌平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茌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茌平县盐务局

  茌平县档案局

  茌平县水产局

  茌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茌平县地方史志办公室

  茌平县统计局

  茌平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1、请各单位对上述信息认真审核,如对公布名单有异议(如主体遗漏、主体类别),请于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办重新审核认定,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2、本项工作自2016年4月开展以来,各有关单位积极提交相关清理资料。因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相关执法主体资料导致本次无法一并公布执法主体的,责任自负。

  3、我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定,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告。

  联系电话0635-4271276。

  

  

  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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