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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聊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园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博士后站)以及在博士后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开展省级以上博士后站设站申报工作;

(三)实施全市博士后站和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各级科研资助经费及职称评审;

(五)协助解决博士后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具体实施博士后站和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

第七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博士后工作站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通过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单位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通知,组织全市的申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相关市直单位按通知要求的条件、范围、组织程序等,组织相关单位撰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评;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训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门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外留学博士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后提出招收意见,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进站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相关统计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经人社部门考核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工作站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随其落户的子女,可以凭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在本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单位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并做好以下考核、评估工作:

(一)开题评审。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从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左右进行,由专家指导小组详细了解和掌握博士后人员进站以来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三)结题评估。博士后人员完成研发课题后,由专家指导小组听取其课题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对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可按照《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15号)规定,根据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推荐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设站单位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归入个人档案。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单位应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就业推荐等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尽力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人员留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科研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章  评估、表彰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市博士后工作站的评估、表彰以及科研资助的汇总、上报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考核并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评估结果,对博士后工作站工作开展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博士后工作站以及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评选,报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经费;经批准新建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补助。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申报的科研成果,获得省或国家博士后科研项目基金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及设站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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