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推土机、铲车、沥青摊铺机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和我县实际,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铝城路以南—东外环以西—南环路以北—新105国道以东形成的围合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标准
国I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未安装有效废气治理设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三、实施时间
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茌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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