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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县气象局关于茌平国家气象观测站位置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标准,对茌平国家气象观测站位置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公告。

  茌平国家气象观测站位于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南,观测场海拔高度29.7米,经度116°15’20"E, 纬度36°32’03"N,其周围半径800米范围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控制区范围。

  一、控制区内障碍物、影响源的限制要求如下: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要求:

  1、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30米。

  2、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7°。

  (二)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要求大于30米。

  (三)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要求大于50米。

  (四)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要求大于100米。

  (五)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离要求大于200米。

  二、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

  (二)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附:茌平县国家气象观测站保护范围及保护标准示意

  

  

  茌平县气象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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