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全县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政策,按照各级各部门会议要求,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基层民政和助残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市政治安管理、基层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茌平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具有茌平县户籍,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退役士兵。(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
2.自愿从事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热爱基层工作,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岗位需要。
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岗位和管理
(一)岗位开发。根据我县实际,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开发以下岗位:
1、基层民政和助残服务。在街道(乡镇)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助残等服务工作。
2、基层农业服务。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
3、基层市政、治安管理。在街道(乡镇)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4、基层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在街道(乡镇)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
(二)岗位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指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失业登记的退役士兵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本次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由县政府统一开发。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使用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退役士兵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和定期进行考核考评。
经考核考评综合表现差的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须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茌平县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停止发放各项补贴:一是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是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三是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四是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是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三次的;六是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七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
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按政策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使用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待遇和标准等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及时进行调整。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按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执行。
四、资格确认与审查
(一)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采取统一时间、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初审的方式进行。为方便工作,退役士兵应聘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入伍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聘人员应到该乡镇(街道)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政策落实机构进行资格确认。
资格确认时间:2017年6月20日至6月22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8:30
具体方式:应聘人员提前登录茌平政务网(http://www.xkdbh.com/)下载《2017年茌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附件1)。
资格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1.《2017年茌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应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名)及3张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由县人社局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需办理失业登记)。
(二)资格审查
乡镇(街道)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政策落实机构,负责对应聘人员资格的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县政策落实专班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参加考评考试。
五、考评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评考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考评主要由本人的军龄、立功受奖等档案记载的相关因素计算分值,占总分的70%;考试方式为笔试,内容为相关知识,占总分的30%,二者相加为总成绩。
考评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政策落实专班另行通知。
六、公示和聘用
经考评考试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茌平政务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人选,为平衡乡镇街道名额,入围的人员应服从调剂,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信息发布网站:茌平政务网(http://www.xkdbh.com/)。
请应聘人员及时关注本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考评考试信息而影响聘用的,责任自负。
咨询电话:0635-4275167
0635-4273609
茌平县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 6 月20日
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附件1.doc
退役士兵公益性岗位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