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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
关于我县城区居民用自来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8

茌平县物价局

茌平县公用事业管理

  

关于我县城区居民用自来水实行

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价字201720

 

各供水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我供水价格改革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县物价局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召开了县城区居民用自来水阶梯水价制度听证会通过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办公会研究同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城区居民用自来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供水基本水价不做调整

县城区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和工业用水等)和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的基本水价不调整维持原价,即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28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2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4.3元。

二、建立茌平县城区居民生活阶梯价格制度

  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比例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仅适用于基本水价。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一)阶梯水量。第一档用水量每户每年144立方米(含)及以下;第二档用水量每户每年144立方米-240立方米(含);第三档用水量每户每年为超出240立方米的部分。

  (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65元(含基本水价每立方米2.28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5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第二阶梯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79元(含基本水价每立方米3.42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5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第三阶梯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21元(含基本水价每立方米6.84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52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非居民户执行居民第一阶梯水价。

三、配套措施

1实施范围。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城区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第一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2执行周期和方式。以年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用水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3规范居民小区二次供水价格管理。根据《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推进城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价格管理。

四、为缓解供水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后对困难居民家庭带来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对我县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民政部门认定并核发《残疾证》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给予一定的减免。

五、相关要求

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深挖潜力,努力降低成本,扩大供水规模,提高供水质量。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1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茌平县物价局                    茌平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201712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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